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8年2月18日入职,工作岗位为调试机器技术人员,月薪5422元。双方于2014年6月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6月22日及2016年9月6日,纬度公司分别发出通知,基于其与客户签订保密合理防止产品技术外泄、避免影响工作以及车间管理,规定员工禁止携带手机进入车间,如有携带手机的,上班前必须交于各班组长存在保安室储物柜以待下班领回,有违上述规定予以开除。杨某确认收到上述通知,并且在2016年9月6日的通知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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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8年2月18日入职,工作岗位为调试机器技术人员,月薪5422元。双方于2014年6月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6月22日及2016年9月6日,纬度公司分别发出通知,基于其与客户签订保密合理防止产品技术外泄、避免影响工作以及车间管理,规定员工禁止携带手机进入车间,如有携带手机的,上班前必须交于各班组长存在保安室储物柜以待下班领回,有违上述规定予以开除。杨某确认收到上述通知,并且在2016年9月6日的通知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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