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钱某于2012年9月1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20日,钱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提出按照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并未办理。
他继续工作至2017年7月11日,再次递交辞职申请,提出因与领导意见不合且无适合岗位可进行调岗而辞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此后,钱某仍继续提供劳动,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一直处于协商过程。
2017年9月15日,科技公司向钱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批准钱某2017年6月20日提交的辞职申请,要求钱某于3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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