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最新劳动争议规则之要点点评(二)
笔者受邀参加了《意见》定稿会议,就相关问题提供了自己的见解,虽然一些建议被采纳了,但是正式出台的《意见》还有不少分歧,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未能解决。现就《意见》要点简要点评,本文为第二篇。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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