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有约束力,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约束力?

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有约束力,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

2013年3月7日,C公司向陈某某出具录用通知书一份,内容包括:“入职后安排的职位是成本管理部经理助理……一、薪资福利待遇:月基本工资9000元人民币,岗位年薪18万元人民币(含绩效奖金)……”。

2013年3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一、本合同的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同日,双方签订岗位合同一份,约定“四:1、正式录用后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1400元/月,岗位津贴为7600(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类津贴与补贴)。”

2014年3月1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止,当日双方又签订岗位合同一份,约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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