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正常的人事管理中,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公司管理者因在人事管理过程中措辞不当,可能会让员工感到名誉权受到侵犯,进而提起名誉侵权之诉,成为与劳动关系有牵连的民事诉讼之一。
民法通则规定,名誉侵权主要有四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尚在进行的情况下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尚未停止侵权行为,法院首先应当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劝其自觉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既未停止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批评教育,法院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如果侵权人仍不履行,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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