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袁某系A市X工程局职工,经该工程局介绍,袁某于2010年11月28日到Z县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部工作,并与该公司约定月固定工资外加通信费,但未与该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2日,袁某在项目部营地打扫卫生,在燃烧垃圾时,被一个烟花残炮打中右脚颈,当场送医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随即住院治疗直到2012年3月2日出院疗养。2012年10月公司补发了袁某受伤治疗及疗养期间的工资。2012年11月袁某回A市申请工伤认定,A市人社部门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3年6月25日,袁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随后,A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赔付了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公司方的项目负责人批准同意,袁某于2013年9月29日去z县医院做二次手术,2013年10月21日出院。2014年10月19日,袁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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