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身份入职,辞职后还仲裁要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A公司是否拖欠生活津贴。

案情简介

王某2002年6月以“张丽”的名义入职A公司,从普通员工直至2008年升任行政经理,并负责管理A公司公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一直隐瞒身份,2009年12月31日突然离开A公司,并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向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函》,声称因单位拖欠生活津贴及未依法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原因,故决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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