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身体缺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其他情况没有义务加以说明。

用人单位能否以身体缺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林某受聘于中国银行XX支行,担任银行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有人反应林某右肾摘除,不符合省分行《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新职工必须具备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的录用条件。经查,该情况属实。中国银行XX支行便以林某缺一右肾,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撤销中国银行XX支行的解除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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