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跨省流动人员工龄可视同养老金缴费年限

自2014年1月1日起,从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参保的人员,无本省市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从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细则》总条数没有变化,但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修改或补充。对缴费基数上下限、跨省流动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抚恤金发放标准等做了新的补充说明。

跨省流动人员工龄可视同养老金缴费年限

从会议中了解到,自2014年1月1日起,从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参保的人员,无本省市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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