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系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那职工在工作场合与他人打斗发生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武汉中院今年审理了两起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受伤的案件,最终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制止同事违规引发打斗
王刚是武汉一塑业有限公司食堂的厨师。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就餐时应由厨师打菜,并规定了进餐时间。
2012年4月1日中午,因对公司员工万某提前进餐、自行打菜的行为不满,王刚在食堂内制止万某的行为,双方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斗。王刚被万某打伤。
后经医院诊断,王刚为头面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2012年6月,王刚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确定王与所在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7月,王刚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后者向王刚所在公司送达《举证告知书》及王刚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塑业公司随后提交答辩书,主张王刚系私怨引起的个人打架致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对相关事宜展开调查后,武汉市人社局于当年11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刚所受伤害为工伤。
塑业公司不服,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湖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今年3月7日,湖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王刚的工伤认定决定。塑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市人社局向原告送达了《举证告知书》,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王刚系因私怨与万某发生打斗致伤,故武汉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
今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塑业公司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武汉中院认为,经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塑业公司虽然提供了第三人王刚与万某之间有过矛盾的证人证言,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打斗系因二人私怨引起,塑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今年8月,武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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