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拒绝工作权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大武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大武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文章称,在酷暑高温下劳动,对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法律应该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拒绝工作权。

文章指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拒绝工作权的前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危险或危害的存在和用人单位积极违法行为的存在。

对于高温下的危险程度,一般劳动者是很难认识到的,需要通过一定渠道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

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共平台的天气预报信息系统向劳动者发布该类信息,政府机构也可以在特定的公共场所适时公布气温变化信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在工作场所公告气温信息,以便劳动者能及时知晓气温变化情况。

文章指出,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行使拒绝工作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首先,劳动者需要遵守特定危险通知及消除程序。劳动者认为面临危险或存在危害时,必须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并就该工作环境作出说明。用人单位必须立即调查该情况,拒绝工作的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调查结果的,可以继续拒绝工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此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处理。

其次,危险消除的认定需要具有透明度,以确保公信力。无论是用人单位对危险的调查还是劳动监察部门对危险的调查,必须有劳动者本人或者下列人员之一在场进行,即代表劳动者的联合健康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者健康安全代表,或者工会成员,或者多数工人已经选择某特定的工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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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大海
个人觉得意义不大,很简单:你拒绝,那行,我再找个愿意的, 然后辞退你。
201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