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人社部宣布废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仍然有效。那么,在法律规定相对混乱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可否据此自动解除?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归纳和提出建议。
司法实践我们查阅一些司法判决时发现,法院近年对“旷工视为自动离职”的劳动关系处理上有不同意见,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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