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最常见的例子莫过于“没有规章制度便可能无法解除严重违纪的员工”,而这似乎也相当具有说服力。但从笔者的角度而言,这个解释虽然一定程度上“正确”,但却过于狭隘了。
依笔者个人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身为跨国公司雇佣事务顾问而非单纯作为劳动法律师的经验),规章制度首先是用工自主权的体现,除了界定各类违纪情形外,额外福利的授予(例如全薪病假或额外带薪年假)及具体管理制度的设定(例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考勤制度)亦有赖于规章制度;其次,从合规监管及对股东负责的角度,规章制度往往也是内控措施不可或缺的一环(例如根据SOX或FCPA的规定),未能成功遵循来自监管机构(特别是境外监管机构)的此类要求,将可能导致将来对有关合规案件的重罚;最后,往往容易会被忽略的是,根据中国法的要求(例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制定规章制度不但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亦是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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