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入职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后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份,赵某以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称已与赵某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不同意赵某提出的要求。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入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3年9月5日,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赵某提出签无固定期,双方应签无固定期,但赵某未向公司提出签无固定期,而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合同。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胁迫等行为,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赵某又请求与公司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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