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外国人与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需要获得就业许可并办理就业证,办理就业证的途径包括境内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包括境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派遣到境内单位工作;境内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规制。非法就业与非法居留虽然有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存在矛盾,实践中也令人困惑。而外国人与港澳台人员如何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也缺乏细则,是否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更是不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问题由来已久,劳务派遣规则的运用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关键词 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入境就业
一、就业证与签证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分别规定了外国人与港澳台居民入境就业需要获得就业许可,需要办理就业证。但两者规定却并不完全相同,前者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而后者则仅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通过这一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是明确包括“派遣”这一途径的,而外国人则没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