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务院已经组成“7·23”事故调查组,其中有铁道部官员参与。
“赶紧让铁道部的人从调查组里出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为事故处理公正起见,不仅是调查,此次事故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都不应让铁道部以及铁道公检法部门介入。
知名法学学者贺卫方建议,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此事进行独立调查,并举行听证会。
在事故后续问责中,陈有西认为相关人员可能涉及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
法律专家呼吁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
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一程序启动条件严苛
当下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但因涉及铁道部自查自审这一缺陷,知名法学专家贺卫方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都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
调查听证的事宜针对温州动车事故本身及动车与高铁之发展速度及技术可靠程度。
他们提出这一建议的依据是我国《宪法》第71条。
其中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依据这一条款,贺卫方指出,宪法规定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已历30年,全国人大从未启动过一次此程序。特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常规形式,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
然而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一程序启动条件严苛,须由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全体代表之十分之一或常委会十名以上常委,或国务院等机构才可提议。
“如果真能启动,在重大事件上实现人民参政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有利于揭露此次事故真相和提高伤亡者损失赔偿标准。
此外,从实际运作层面,他指出特别调查委员会去做事件调查,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不过,他也认为,目前调查是由国务院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在现有体制下,全国人大要求国务院调查组接受其质询,“不大现实”。
在沈岿看来,让中立的专家或民众代表参加到此次动车事故调查中似乎更可行。
铁道部门不应介入此案调查侦查起诉审判
专家建议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指定铁路公检法以外的司法系统去负责此事调查处理
“现在最应该立即做的是赶紧让铁道部的人从调查组里回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
7月24日,国务院专门成立了“7·23”事故调查组,集中了各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统一负责事故分析及善后工作,铁道部也派出一名副部长参加。
洪道德认为,调查组中有铁路部门的人本身就会让人质疑调查真实性。
“如果碰到技术问题,调查组可以向铁路部门专家咨询,甚至聘请其为调查组顾问,但怎么能让本来是事故的被调查方直接参加调查组呢?这不是成了自己查自己了吗?”洪道德指出,为还原事实真相和保证调查结果公正起见,必须改变目前铁道部门自 家调查的现状。
“不让铁路部门介入这案子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洪道德指出。
“铁路公检法隶属于铁路系统,如果他们介入事故调查处理,就是一种程序不公正”。王锡锌也表达了和洪道德类似的观点。
此次事故处理还涉及到的一个广受诟病的体制问题是“铁路系统自办公检法”、“自己查自己,自己审自己”。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指出,原本有消息说,在2011年6月底之前,全国各地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要全部划归地方管理。
然而截至目前只有北京、南昌少数地方的铁路法院、检察院实现这一改革。“部门利益羁绊之下,这种改革难度很大。”吴说。
洪道德建议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指定铁路公检法以外的司法系统去负责此事调查处理。
“一句话我们要全部的真相,而不是被裁减过的真相。”沈岿说。
问责不易
调度可能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认为,此次事故在后续问责中,假设发现事故发生有人为因素,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他介绍说,从目前媒体披露信息来看,铁路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可能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陈有西指出,事故调查中应该调度的反馈系统、技术设施感应系统是否达标。如果没有达标,那么相应的采购、供应、安装部门都应负有责任。“相关人员可能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重大质量事故罪、假冒伪劣产品罪。”
洪道德指出,如果存在有关领导,明知铁路技术指标不过关还同意放行使用,那么有关领导将涉嫌玩忽职守罪。
“不过在现实中,很难追究高层领导的刑事责任。”洪解释说,原因在于认定刑事责任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通常高层领导不会直接对日常线路运营下达指令。
“我认为让上海铁路局的领导负刑事责任都很困难。”洪说,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线路已经有明显问题,但上海铁路局领导置之不理,带病运营,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我国发生的重大事故中,往往也只会对相关官员进行警告、停职、降职、免职等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