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不算居住支出

国家统计局回应公众对“居民人均每月居住支出仅为111元”的质疑

国际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而现在3000元的个税免征额是否能够涵盖当前城镇居民衣食住行的基本成本?

按照财政部的解释,3000元个税免征额的计算依据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核算结果,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

按平均增长10%测算,2010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依照这个标准,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

而导致争议的根本原因,就出在最初的1123元/月这个计算依据上。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统计结果,月均1123元的支出中占比最多的前四位分别是食品类月支出400元,交通和通信类支出165元,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类支出136元以及衣着类支出120元。

而每月住房支出仅为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

有媒体报道指出,在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核算中,居民消费支出内的“居民人均每月居住支出仅为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与公众对于自身消费的感受明显不符。国家统计局网站5月4日刊载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王有捐的署名文章,对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月支出的统计方法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文章说,我国现行统计的城镇居民居住支出包括:水电燃料费、住房装潢支出、维修用建筑材料支出、租赁房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服务费等,不包括购建房支出和自有住房虚拟租金。

文章指出,城镇居民居住支出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随机抽选了65600户城镇居民家庭,通过日记账方式搜集资料。按照记账要求,只统计实际发生的现金支出,比如居民实际支付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现金支出。

在谈及“人均居住月支出111元”这个数据时,王有捐在文章中强调,这是一个人均居住支出数,也是一个全国平均数,综合了不同地区、不同城镇、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居住支出。

据他介绍,如果按户计算,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户均月住房支出为320元。分地区看,东、中、西、东北城镇居民户均月居住支出分别为375元、278元、267元、286元;分城镇规模看,地级以上城市户均月居住支出339元,地级以下城镇户均月居住支出272元;分收入五等份组看,从最低收入组到最高收入组城镇居民户均月居住支出分别为193元、254元、296元、338元和534元。

同时,这个数据也是租房户和自有住房户的居住支出的平均数。文章分析说,2010年,在国家统计局调查样本中,自有住房户比重超过80%。对租房户而言,他们的住房支出较大,除支付房租外,可能还要支付水电费、物业费等。但自有住房户不同,他们不需要支付房租,只需支付水电费、物业费等。由于自有住房户占绝大多数,因此,将两类住户综合在一起,计算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实际支出就与人们的感觉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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